BNBU CASO

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前言

为细化固定资产管理全流程规范,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执行标准与时限,确保固定资产运维、盘点处置规范化,依据《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衔接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审批权限及配套表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执行依据,保障固定资产安全、提升使用效益。

第一章固定资产分类与管理

第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

学校固定资产按其形态、用途、价值分为以下主要类别:

(一)按照属性和高校财务管理要求,分类为:1建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图书、5交通工具、6家具和7其他设备共7类。

(二)特殊类别资产,包括战略性信息技术资产,如电脑(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平板)、摄影摄像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不 含U盘)、打印机、影音设备、投影仪、监视器、显示屏、手机及其 他移动通信设备等;图书馆图书、声像资料及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专用设备(特指实验室精密仪器)等。

(三)家具类和图书类,具有单个价值不高,质地样式相同,且移动频繁的特点,批量或组合购置单套价值达到人民币30000元(含)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同类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实行粗放与精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四)动植物

特殊用途动物,单价大于1000元且生命周期10年以上、长期保护的不被人为造成死亡的动物,如动物良种、观赏动物、警用动物、助残动物、劳作性动物等。

特种用途植物,单价大于10000元,如名贵树木、生命周期5年以上的名贵花卉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

学校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置:通过采购、建造、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

(二)调入:通过上级划拨、校内调剂等方式取得。

(三)捐赠:接受校内外单位或个人的无偿捐赠。

(四)自建:学校自行组织建设或研发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一)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未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原则上不得购置。

(二)固定资产购置应遵循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优先选择节能环保、性价比高的产品;采购结果实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三)对于大批量同类固定资产购置,或战略性计划 IT 类固 定资产的购置,应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含使用效益、维护成本), 确保合理配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置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关税及其他可归属于该项固定资产的支出计价。

(二)自建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调入固定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凭证所列价值计价;无原始凭证的,按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价。

(四)捐赠固定资产:有凭证的,按凭证所列价值计价;无凭证的,按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价。

(五)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进行调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验收

(一)资产验收

新购置、自建、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采购处联合使用单位、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和财务处进行严格验收。验收须在固定资产到货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是自行采购,应遵照采购原则进行申请,并遵照以上的验收流程。

(二)验收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性能、外观、附件、资料(如说明书、保修卡、授权书)等是否与合同、发票、捐赠凭证等文件相符。

(三)专业设备验收

对于技术性能要求高的固定资产(如精密仪器、专用设备),应 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进口设备必须经商检合格后,方可开展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相关人员在《采购验收表》上签字确认,验收资料归档至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采购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货、索赔。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

已入账固定资产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六)清查盘盈或盘亏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规范

第七条 固定资产登记与标识

(一)登记入账: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根据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登记入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与财务处核对账务,确保账实相符。

(二)标签管理: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统一制作、 发放“一物一码” 固定资产标签,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粘贴至固定资产显眼、易识别扫描位置;标签损毁应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更换。

(三)禁止账外固定资产:严禁账外固定资产和账外滞留,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固定资产,发现账外固定资产须及时上报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并按照规定流程验收并登记入账。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一)使用规范: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保管人需爱惜、妥善保管固定资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大型精密仪器使用人须经培训并取得相关技术行业的的资质证书。

(二)日常检查:各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固定资产检查(核查固定资产存在、完好及运行状态),发现损坏或运行异常,需在24小时内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交报修申请。

(三)维修管理:固定资产维护修理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或协同采购处委托外部供应商完成;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规范维修流程,维修完成后需验收并记录信息。

(四)特殊及重大设备维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制定 年度维护保养检修计划,每季度至少1次维护,每年至少1次全面校验,记录存档备查。

(五)固定资产变动限制:固定资产使用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固定资产;确需变动的,须经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固定资产调拨与共享

(一)调拨流程:因机构调整、教学科研需要调拨固定资产的, 调入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审核批准(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后,方可进行实物转移和账务变更并同步更新固定资产保管人信息。

(二)闲置固定资产调剂: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对长期闲置(超过3个月未使用)、多余或低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推动跨部门调剂,提升固定资产利用率。

(三)固定资产共享:学校鼓励建立固定资产共享平台,重点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平台共享;共享固定资产需通过平台预约,使用情况纳入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考核。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出租与出借

(一)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固定资产优先保障教学活动,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须经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租借期限、费用、押金、赔偿责任等),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出租出借期间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校,使用单位每季度至少1次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租借期满需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固定资产、清点实物、检查状况,发现损坏按合同约定索赔。

(三)内部借用:校内部门间借用固定资产,须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明确借用期限及责任;学校与师生间借用固定资产,须办理审批手续,交付保证金或抵押学生证,承诺遗失赔偿或损坏修复,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盘点与处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点

(一)盘点频率: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组织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财务处,每年安排至少1次全面清查盘点;每季度对重点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固定资产总额30%,如实验室专用资产。

(二)盘点准备:盘点前,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制定盘点方案(明确范围、时间、人员、流程),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导出固定资产台账,供盘点人员核对。

(三)盘点执行:采用“以账对物、 以物核账”方式,逐笔核对固定资产信息,记录固定资产状态(在用、闲置、损坏、缺失);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单独登记并注明原因。

(四)盘点后续:盘点结束后,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协同财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 ,查明盘亏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账务并由财务处负责台账更新;报告需报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五)问题整改: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盘 点发现问题的整改,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跟踪整改情况,整改完成率纳入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报废条件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申请):

(一)因产品正常损耗,或更新换代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或已达或超过使用年限(按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维修费用超固定资产净值50%),无继续使用价值;

(二)技术落后、性能低下,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或管理需要,且无升级改造可能;

(三)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经鉴定确认需报废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报废流程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说明报废原因、固定资产信息:资产编码、名称、规格、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年限、状态、数量、购入时间),如有需要可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鉴定报告、损坏照片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鉴定和审核(涉及专业领域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财务处核实固定资产账面信息(原值、净值、折旧情况), 出具财务意见;

(四)如电子类固定资产处置,需提供环保部门认可的回收资质证明;含危险物质的设备(如实验室仪器、含汞设备)须由专业机构无害化处理并出具处置证明;

(五)按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负责更新固定资产账和处置实物,财务处在收到资料当月完成会计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

(一)处置范围:包括报废、出售、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等。

(二)处置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防止公共固定资产流失。

(三)审批权限:

1.残值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处置:由校园固定资产管理与可持 续发展处审批;

2.残值5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处置:经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审核后,报财务委员会审批。

3.处置流程规范:处置前需进行价值评估或技术鉴定(如涉及 专业领域,报废固定资产需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处置过程通过学校招标平台或指定公开交易平台进行,确保流程透明。

第十五条 报废固定资产利用与处理

(一)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可拆零利用, 由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登记造册、统筹调配,拆零利用情况记录存档;

(二)无利用价值的报废固定资产, 由采购处协同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通过公开方式(拍卖、环保回收)统一清理,残值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

(三)存储敏感信息的电子设备(电脑、服务器)处置前,须由IT部门协助彻底销毁数据(提供数据销毁证明),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交接

(一)交接触发场景:固定资产保管人、固定资产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因岗位变动、离职、退休等发生人员变动时,须及时知会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且需在人员变动前完成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双方签名确认。

(二)交接内容:实物清点(对照固定资产台账逐件核对)、使用状态核查(在用、闲置、损坏)、账务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相关资料移交(说明书、保修卡、维修记录)。

(三)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确认资产情况后,在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见证下签名确认,完成交接。

(四)责任约束: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离校或岗位变动手续;因交接不清导致固定资产流失的, 由原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配合校方完成资产审计

每年配合审计完成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抽盘(年终审计、年中审计等)。如:离任审计,教育厅抽盘等。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

本细则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自2026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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