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研究生院、教学支持与行政单位、教育基金会、子公司及个人对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活动。学校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均纳入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学校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采用“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的五级管理模式。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注重成本效益,确保资产配置合理、使用高效、处置规范。考虑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交叉性与重合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能由财务委员会执行。
第四条 管理内容
学校资产管理涵盖资产预算、配置、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调拨、盘点、处置、评估、产权管理、收益管理、信息化管理、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全生命周期环节。
第五条 固定资产定义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3000 元(含)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及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未达固定资产规定标准,批量购置总价超过30000元(含)的同类物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如图书和家具类。
(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需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与消耗材料定义标准
(一)低值耐用品: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1000 元(含)以上,低于人民币 3000元,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物品。此类物品建立备查台账,实行实物管理。
(二)消耗材料:单位价值低于人民币 1000元,或虽单位价值高于人民币 1000 元但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物品。此类物品不建立实物台账,按费用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
作为学校行政决策机构,对学校重大资产管理事项行使最终审议与决策权,确保资产管理符合学校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
第八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
是学校资产管理的统筹领导机构,在校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审议学校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指导、监督校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日常工作由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负责。
第九条 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
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核心执行与协调部门,负责统筹全校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组织制定、完善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及表单,并推动执行。
(二)建立健全数字化资产管理平台,实现资产编码、验收、调拨、报废全流程线上审批,确保账卡物数据实时同步,逐步实现动态更新与账实相符;开发资产管理系统及移动终端使用功能,支持资产查询、领用申请、维修申报、调拨、盘点扫码等操作,提升管理便捷性。
(三)负责学校资产的统一编码、登记、建账、标签管理,并与财务部门定期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四)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的配置、购置、验收、入库、调剂、处置、报废等日常业务,并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学校调剂平台,优先通过内部调剂满足资产需求,严控新购比例。
(五)组织开展年度资产清查盘点及日常抽查,编制和上报学校资产报告,对盘盈盘亏资产进行核查处理;推动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系统、采购系统数据互通,确保信息同步。
(六)负责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推动资产共享机制,制定分类资产维护保养标准,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七)开展资产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建设资产管理队伍。每学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资产管理员开展专项培训。
(八)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保险购买与理赔协调。每年定期为固定资产购买财产一切险,为经常外出携带资产办理移动附加险。
第十条 财务处
负责学校资产的财务核算与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提供的资产信息, 进行资产的会计核算、折旧计提,确保财务账目准确。
(二)与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定期对账,确保财务账和实物账一致,配合实现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系统数据实时互通,减少人工核对误差。
(三)审核资产购置、处置、报废等事项的财务合规性,并办理相关款项结算,严格监管资产处置收益,确保全额上缴学校统一核算。
(四)参与资产盘点工作,对盘盈盘亏资产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是学校资产管理体系中的专业执行层,负责对特定类别资产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资产安全、高效使用,并配合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完成全校资产统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流程。
(二)建立归口资产的明细台账,定期与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及财务处对账,确保账实相符;每季度向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报送归口资产使用简报。
(三)监督管理其分管资产类别的配置、使用、处置、报废等事项,做好领用和内部清查等工作;对技术类资产验收、报废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四)对归口资产的报废、转让、捐赠等申请,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
包括学校各学院、研究生院、教学支持与行政单位、教育基金会及子公司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核对数据、统计报表,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培训,提升管理技能。
(三)审核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学校预算规划,提交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四)对本单位管理的资产具有内部使用调配权,需报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备案,并及时将闲置资产录入学校公物仓调剂平台,配合盘活工作。
(五)妥善维护和保养所管理或使用的资产,做好日常检查, 保持其完整性及良好的使用性能。发现损坏或异常及时报修,并记录维修情况。
(六)定期报告资产状态变更(如位置变动、保管人变更、损坏、丢失、被盗等)至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参与资产盘点,对盘点差异及时分析原因并整改。
第十三条 部门资产管理员
是经资产使用单位授权,实际使用或保管某项资产,并对单位具有资产管理责任和义务的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爱惜使用和妥善保管所负责的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按操作规范使用资产,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需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对资产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按维护要求配合检查,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处置所保管的资产。资产转借需经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备案。
(四)及时向资产使用单位报告资产的损坏、丢失、被盗等异常情况,配合资产盘点、清查工作,核对资产信息。
(五)岗位变动或离职时,须主动与新任资产管理员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含实物清点、状态核查、账务核对)后方可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第三章监督与奖惩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学校审计部门、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效益、资产安全完整等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一次专项审计,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定期开展日常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合规性、资产登记完整性、资产使用效率、资产处置规范性、账务核对准确性等。检查过程中可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相关部门和个人需配合。
每学年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条例修 订、管理优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奖励
对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一)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本条例,资产管理规范,连续2年资产盘点无差异的。
(二)积极盘活闲置资产,推动资产共享,资产使用效率显著高于学校平均水平的。
(三)提出资产管理优化建议,经采纳后产生显著效益(如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效率)的。
(四)及时发现并制止资产管理违规行为,避免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五)奖励方式包括:授予“资产管理先进部门/单位”“优秀资产管理员”等荣誉称号,给予奖励以资鼓励,并将奖励情况纳入部门绩效和个人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惩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购置、验收、登记、调拨、处置等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擅自处理、变卖、出借、出租学校资产,或利用学校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四)因管理不善、保管不当,造成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的。
(五)拒绝、阻挠资产清查、盘点、监督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造成资产流失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赔偿
因人为因素或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根据资产原值、已使用年限、损坏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赔偿金额以资产购置价格为基础,若资产可修复,赔偿金额通常为实际维修费用;若无法修复或修复后性能下降,赔偿金额可能按资产净值或市场评估价值计算。对于无法直接计算价值的资产(如特殊设备、文物等),学校可邀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赔偿金额合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特殊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文物资源、公共基础设施等特殊资产,由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会同研究拓展及知识转移处、学习资源中心、物业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制定专项管理细则,明确管理责任、 流程和标准,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条例评估与修订
本条例每两年由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牵头组织全面评估,结合国家政策更新、学校发展需求、师生反馈及第三方评估结果,提出修订建议。
评估内容包括:条例条款的适用性、管理流程的效率、考核机制的合理性等。评估报告需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修订后的条例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条例由校园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
本条例由校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自2026年起施行。原《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